国务院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机构改革方案,传达出原属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能和公安消防部队即将改革的消息。这次改革,将公安部管理了六十九年的消防工作改由应急管理部管理,是新中国建立以来,八次消防体制改革中力度最大的一次。
第一次,接收改造,建立消防民警编制阶段(1949年)
新中国成立后,接管了原国民政府中的警察系统,其中就包括警察系统内的消防机构。通过吸收进步青年,留用旧消防警察和接收部分民间消防组织,重新组建了公安消防民警队伍。1955年全国公安消防队伍总人数为11165人,消防车1207辆。
1957年,政务院颁布的《消防监督条例》。规定:在城市,根据防火和灭火的需要,由市人民委员会负责建立专职消防组织,列人公安机关编制,所需消防经费由市人民委员会预算开支。
第二次,中小队长以下人员实行义务兵役制(1965年)
1965年1月15日,国防部、公安部、内务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编委联合发出《关于公安消防民警实行义务兵役制有关问题的联合通》,指出:全国公安消防队伍自1965年5月1日起实行义务兵役制。此后,全国公安消防民警队伍中小队长(班长)以下人员,都实行了义务兵役制。1965年,全国公安消防队伍总人数已经发展到了26278人。
第三次,消防民警改由军队代管(1969年)
1969年3月25日,中共中央、中央文革、国务院、中央军委批准了公安部《关于征集消防民警问题的报告》,决定:消防民警的政治思想工作、征兵退伍和一般行政工作,分别由省军区、军分区或警备区代管。服役期由5年改为3年。1973年,全国公安消防队伍后人数发展到了39153人。
第四次,恢复公安机关领导(1973年)
1973年10月15日,国务院、中央军委下达了《关于公安消防队伍领导关系问题的通知》,规定:自1973年12月1日起,公安消防队伍由公安机关统一领导。各级公安消防队伍的编制、政治教育、业务训练、枪支弹药和后勤供应等,由各省市、自治区公安局统一管理。公安消防队伍的征兵、退伍、政治和军事教材等,由军队代为办理。中队以上干部,均属公安干部,着装标准按公安部规定执行。消防民警的服役年限由3年改为5年,并根据需要,实行超期服役制度。
第五次,消防中队干部实行兵役制(1979年)
1976年8月30日,国务院、中央军委批转了公安部、总参谋部、总政治部、总后勤部《关于全国武装民警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》,决定消防中队干部实行兵役制。1982年,全国公安消防队伍总人数发展到了78551人。
第六次,干部战士全部纳入中国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序列(1983年)
1982年6月19日,中共中央批转了公安部党组《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》,决定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。全国消防队伍中基层消防中队长以上公安行政编制的干部,全部转为现役纳入武警部队序列。消防局纳入武警总部的序列,在业务领导关系上,是公安部的业务局。消防部队义务兵服役年限由5年改为3年。消防部队纳入武警序列后,人员编制为武警现役编制,行政经费由国家财政支出,所需消防车辆器材等消防事业费由所在地方财政开支。1984年,全国消防部队实有75378人。
第七次,公安部领导下的公安消防部队(1985)
1985年8月21日,公安部印发了《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部队领导管理的几项规定》,确定,消防部队是公安机关的警种之一,公安部消防局和各地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由各级公安机关领导,由武警内卫部队代供,按照消防部队建设的要求进行管理。
1988年底,消防部队与武警部队其他警种一并实行警衔制。目前,公安消防部队在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设消防总队,市、州、盟和直辖市城区设消防支队,支队下设消防大队(科)、中队。公开资料显示,截至2009年,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实有146254人。
第八次,公安消防部队转制,整合至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(2018年3月)
2018年3月13日,国务委员王勇在进行《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》时阐明,将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和其他部门相关职责整合,组建应急管理部,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。公安消防部队、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,与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,由应急管理部管理。
新中国建国六十九年来,消防队伍始终是公安机关的一个警种,消防工作也是警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改革后,消防队伍不再具备军、警的身份,而成为民,消防工作也将纳入应急管理部。因而,此次改革转制将成为中国消防工作新的历史起点,相关配套改革亦任重道远。
未来,期待着崭新的消防队伍能够不负人民期望,再创新辉煌!